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4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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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91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蘇宇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
十一時四十三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