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8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富斌 (原名 張耀中 )
葉嘉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張富斌積欠借款,被告葉嘉雯為連帶保證
人云云,惟依借據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兩造合意由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現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