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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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6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476(下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