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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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96號再審原告 林振榮 再審被告真愛幸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木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再審原告主張廢棄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判決之利益計算【即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再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9,296元(計算式:19,596元-10,300元=9,
296元)、延長工時加班費179,200元(計算式:180,600元-1,400元=179,200元)、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15,600元、工資12,000元(計算式:1,200元×10日=12,000元)、補提撥退休金13,365元(計算式:14,466元-1,101元)之範圍】,其中資遣費及補提撥退休金合計22,661元部分(計算式:9,296元+13,365元=22,661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另延長工時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及工資合計206,800元部分(計算式:179,200元+15,600元+12,000元=206,8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15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得暫徵再審裁判費1,658元(計算式:
3,315元×1/2=1,65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合計為3,158元(計算式:1,500元+1,
658元=3,15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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