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47號原告日商第一精工愛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西英樹 訴訟代理人 江郁仁 律師
林美宏 律師 桂齊恆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劉浩祺 被告慶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聰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 律師
謝曜焜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
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片淵健二郎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小西英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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