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794號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陳月招 債務人鴻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銘 債務人張瑞銘債務人 張瑞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叁佰陸拾貳萬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下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下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編號│授信金額上限│授信期間│年利率│授信餘額│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1-1│17,000,000元│自101年10月16日起│4.336│3,298,394元│自101年11月26日起│自101年12月27日起││││至102年03月28日止│││至清償日止││├──┤├─────────┼───┼──────┼─────────┼─────────┤│1-2││自101年10月18日起│4.336│3,149,790元│自101年10月31日起│自101年12月01日起││││至102年04月12日止│││至清償日止││├──┤├─────────┼───┼──────┼─────────┼─────────┤│2-1││自101年10月19日起│4.336│115,500元│自101年10月19日起│自101年11月20日起││││至102年04月17日止│││至清償日止││├──┤├─────────┼───┼──────┼─────────┼─────────┤│2-2││自101年11月20日起│4.336│2,056,320元│自101年11月20日起│自101年12月21日起││││至102年04月06日止│││至清償日止││├──┼──────┼─────────┼───┼──────┼─────────┼─────────┤│3│5,000,000元│自101年10月08日起│4.336│5,000,000元│自101年11月01日起│自101年12月02日起││││至102年04月08日止│││至清償日止││├──┼──────┼─────────┼───┼──────┼─────────┼─────────┤│合計│22,000,000元│││13,620,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