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二八號
上訴人戊○○
謝忠立 被上訴人 謝賴月杏
壬○○ 謝春旺 寅○○訴訟代理人 陳景坤 被上訴人 謝秀
子○○ 謝美麗 丑○○ 謝美石 謝志容 己○○ 謝春參 訴訟代理人 謝春珍 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謝愛訴訟代理人辛○○被上訴人庚○○
癸○○○丙○○乙○○訴訟代理人 胡長壽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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