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瑋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226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
5年度執緝字第2458號、第2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瑋倫因施用第二級、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2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然受刑人於本案犯罪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610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甫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執行完畢,而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4年
4月1日凌晨1時許、2時許,分別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論以累犯,原判決漏未認定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審訴字第12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後,因發覺為累犯,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809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9月、5月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5年度聲字第3809號裁定各1件在卷可稽。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同一案件重複聲請更定其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