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江珮慈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肆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聖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
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
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朱小萍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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