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85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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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570號債權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裁定支付命令,未補正公司營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債務人乙○○之戶籍騰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見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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