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5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八號上訴人 尤振國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七六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三五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肇事遺棄罪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以上訴人尤振國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撞到一位婦人,並依憑目擊證人儲錦雍之證述,以及現場圖、現場照片、上訴人駕駛車輛照片、勘(相)驗筆錄、相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檢察官相驗結果報告書、被害人之病歷、警方之現場勘察報告、警方勘查採證物品清單、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等證據資料,為綜合判斷,認上訴人駕駛自小客車肇事後,未下車查看被害人 劉永華 (女性)傷勢並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離現場,被害人因顱骨骨折、多重鈍挫傷於頭胸部、神經性休克等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傷重於當日死亡,認上訴人肇事遺棄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科刑之判決,已詳敘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所辯其未撞擊被害人等語,如何不足採信,予以指駁論述。就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理由不備等違背法令之情形。且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多次承認肇事並即離開現場,陳稱:有於本案事故地點與他人發生車禍,到半路時突然有個黑影跑出來,以為有人要搶劫,所以就趕快把車開到我父親處;她撞到我車左側的門;車門旁撞到死者;車左側撞到死者、車左側撞到一位婦人;在中間雙黃線的位置撞到;以為是強盜集團,所以沒有停車離開;又稱:「(你到底有無撞到死者?)有」各等語(見相驗卷第四一、四二頁、偵卷第四四、四五頁)。核與儲錦雍所述:是駕駛座那邊擦到被害人;車子都沒停,我馬上抄車號,去報案等語相符(見第一審卷第二十至二三頁、原審卷第六二頁反面)。而上訴人駕駛之汽車之左前座車框外側上緣有凹陷,亦有照片可按(見相驗卷第一一二頁)。足見上訴人肇事並逃逸之事證極為明確。至於警方對肇事汽車採證、送驗結果,雖因未檢出足量之DNA可資分析比對(見相驗卷第一○一頁鑑驗書)。然上訴人自承於事故後洗車。則上開鑑驗結果於常情並不違背,難謂係有利上訴人之證據。又警方於事故後查訪 林瑞琴 ,據稱:沒有看到撞到情形;其餘尹巧貞、 張秋鳳辛洪玲蔡榮宗許秀雲黃明珠黃順菊 等被訪對象,亦均表示未發現、沒看見(到)肇事車輛各等語(見偵卷第五七頁林瑞琴調查筆錄、第七七頁以下之職務報告及查訪紀錄表)。亦即上開受訪者並未目擊,所為之陳述自非有利上訴人之證據。則原判決未據前揭鑑驗結果及查訪紀錄,逐一敘明取捨之理由,即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有別。又儲錦雍雖陳稱其未聽到擦撞聲音(見原審卷第六三頁)。上訴人亦辯稱:其在密閉車內聽不到任何聲響,不能預見有傷亡云云。然上訴人明知肇事而逃逸,已經原判決敘明所憑之依據及認定之理由(見原判決第
三、四頁)。上訴人於檢察官訊問時就其肇事後立即離開現場,供述明確,亦如前述。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認定即無上訴意旨所指理由矛盾情形;原判決就儲錦雍此部分所述未敘明可採與否之理由,亦與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餘關於肇事遺棄罪之上訴理由,則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及原判決已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任意指摘,且仍為單純事實之爭執,均不能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依上揭說明,上訴人關於肇事遺棄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過失致人於死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駕駛汽車,應注意,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被害人死亡之犯行,原審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上訴人竟復一併提起上訴(上訴意旨未聲明係對原判決之一部為之,應認係對其全部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庸
法官林秀夫法官林瑞斌法官謝靜恒法官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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