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游雪莉律師 張清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所犯傷害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良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