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合法傳喚、拘提未到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勇如法官黃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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