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告甲○○
雙威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等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藥費、喪葬費及未來勞動能力損失等財產上損害,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法官高增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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