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原告 劉昭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柒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2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1330元,惟原告業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溢繳5170元。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