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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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07號原告 劉昭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到院,原告前雖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並以此繳納裁判費6500元。惟系爭建物位處鬧區,原告所提系爭建物價額顯不符市價,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查報系爭建物於起訴時即民國111年5月4日之市場買賣交易價值(請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例如:估價師事務所所作鑑價報告,不可以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原告業已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如數補繳之,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