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添發 代理人 許龍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相對人即債權人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下列情形,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1.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2.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3.依其他情事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
自民國(下同)100年4月29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查聲請人與家人租屋居住,名下無財產,罹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自93年起持續治療迄今,此有靜和醫院診斷證明書可證,其配偶 蔡媄夙 名下亦無財產,且經本院裁定自101年3月26日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
次查,聲請人任職於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險業務員,其收入依據100年度扣繳憑單所示,每月平均為29996元,扣除自行投保之健保費及勞保費1177元後,實際可支配收入為28819元。另經本院函詢該公司結果,聲請人之津貼及獎金均列入年度申報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無其他未稅獎金,是本院認以上開金額計算聲請人之平均收入勘認合理,以上並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健保費繳費通知單、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8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0年扣繳憑單、業務津貼及獎金表、三商美邦人壽公司101年6月11日函、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25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900000元,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聲請人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許00(00年次),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收入為28819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12500元後,每月僅剩16319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每月支出之子女以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受扶養人每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每人每月扶養費用6833元為審查基準,聲請人所需負擔子女扶養費為3417元,又聲請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以101年度高雄市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1896元計算,亦即聲請人已將每月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本院審酌聲請人罹有憂鬱症,其工作收入為業務酬庸性之非固定金額,不宜令其傾其所有,已符合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規定,是聲請人每月湊足12500元償還各債權人,已達盡力清償,且聲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聯邦商業銀行│265798│8.96%│112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57431│5.31%│66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7805│5.66%│708│├──────────┼──────┼─────┼──────┤│萬榮行銷公司│89305│3.01%│376│├──────────┼──────┼─────┼──────┤│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司│241006│8.13%│1017│├──────────┼──────┼─────┼──────┤│玉山商業銀行│476615│16.07%│2009│├──────────┼──────┼─────┼──────┤│安泰商業銀行│212354│7.16%│895│├──────────┼──────┼─────┼──────┤│歐凱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45.69%│5711│├──────────┼──────┼─────┼──────┤│債權總額│2,964,989│每期金額│12,500│├──────────┼──────┼─────┼──────┤│清償成數│約30.35%│清償總額│9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