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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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村
號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1780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需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貳拾玖日上午拾壹時拾伍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