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宏煜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璋訓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 律師被告 張逸菡
1樓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龍龍
1樓被告 賴雅茹 被告 紀亞函 被告 劉智鳳
3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1年度簡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翁世容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