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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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99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任詩傑 實業有限公司
樓兼上一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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