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1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乙○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微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一千元,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三、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