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1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丁○○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衍維 律師複代理人 曾福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836,136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陳邦豪法官游明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8日
書記官于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