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家上字第192號上訴人丙○○
戊○○丁○○己○○乙○○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複代理人 許卓敏 律師被上訴人辛○○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泰興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數「95」記載,應更正為「60」,分割方法「兩造每人分得11股,餘7股變價分割」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每人分得7股,餘4股變價分割」;華隆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939」記載,應更正為「945」,分割方法「兩造每人各分得492股,餘3股變價分割」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每人各分得61股,餘4股變價分割」;全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數「18,720」記載,應更正為「8480」,分割方法「兩造每人各分得2340股」記載,應更正為「兩造每人分得1060股」。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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