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4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萱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乙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15日104年度訴字第2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上訴人之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4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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