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寗士榮 訴訟代理人 李長傑
洪條根 律師 李玉雯 律師被上訴人 張振輝 訴訟代理人 黃自燕 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陳采葳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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