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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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27號原告 王炳焜 被告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之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同段125地號土地(面積:
425.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3/3000,下稱系爭125地號土地),暨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50.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81/1000,下稱系爭11地號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暨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所起訴請求確認不存在之買賣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前開房地之價值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33萬4,000元+(系爭125地號土地部分:425.2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900元×權利範圍243/3000)+(系爭11地號土地部分:
50.8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0,900元×權利範圍81/1000)=383萬9,550元,以上有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4年10月8日新北稅板二字第1043598172號函暨檢送之105年度稅籍證明書、本院依職權調查之土地公告現值查詢表,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0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叁萬玖仟零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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