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台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