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正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正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正煌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1年
2月16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0年9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19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0年10月17日確定;⑵又於100年8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14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0年10月13日確定;⑶又於100年11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472號判決共4罪,均判處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於101年1月16日確定;⑷又於100年12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2266號判決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並於101年1月30日確定;⑸又於101年3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簡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1年4月30日確定;⑹又於101年3月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1年3月30日確定;上開⑴⑵⑶⑷⑸⑹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3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月確定;受刑人於101年2月16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
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
2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月22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末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分之一而有悛悔實據者,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因他罪宣告之拘役未執行者,應於假釋之日繼續執行,刑法第77條第1項、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亦分別明定。
本件受刑人係因執行其所犯上開部分之罪之有期徒刑時,經核准假釋在案,假釋之後尚有拘役120日待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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