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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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竹小字第一三二號
原告 劉逢生 即老永昌商行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稻香便當專賣店(店址:新竹市○○路○段○○○號)之負責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向原告購買白米七百台斤貨款新台幣(下同)一萬四千元,同年月二十日向原告購買白米一千台斤貨款二萬元,約定月結付現,惟被告尚積欠貨款三萬四千元未清償,為此請求被告如數清償,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出貨單(本院卷第七頁)、名片、借據(本院卷第二十五頁、二十六頁)各一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清償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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