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樓相對人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1,7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9日至123年12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①93年12月9日②93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①7,800,000元②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①4.26%②
8.53%之計算,其借款期限為①20年②20年,自①93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②93年12月16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除攤還本金①0元②82,036元,及繳納至①95年11月15日②95年11月15日之利息外,餘款迄今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5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 莊敬 ││448│建│││198│各持2分之1│丁○○、│││││││││││││丙○○│└──┴───┴────┴───┴───┴────┴─┴──┴──┴────┴─────┴────┘┌─────────────────────────────────────────────────────┐│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51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745│花蓮市○○○○○段44│住商用、│一層108.53│349.13││陽台27│平方公尺│各持2│丁○○││││十街89號│8地號│鋼筋混凝│二層88.07│││.15││分之1│、曾施││││││土造四層│三層88.07││││││文││││││樓│四層44.79│││││││││││││騎樓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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