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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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01號上訴人即原告吉祿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琇璟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芊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萬5,624元(換算為新臺幣50萬6,4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