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九號
原告晶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關俐麗 原告與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壹仟捌佰玖拾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零叁萬柒仟陸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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