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吉得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安 原告與被告鼎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兒童交通博物館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叁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