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四號
上訴人甲○○
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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