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