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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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甲○○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