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隆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曹馨方法官謝枚霏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