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2號原告 吳忠翰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被告 吳中庸 訴訟代理人 陽文瑜 律師
袁健峰 律師被告 吳淑媛
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60,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97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應再補繳114,9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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