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乙○○
丙○○
右二人右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定有明文。次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此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限定繼承之時間為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而被繼承人甲○○則係早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西元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即已死亡,此有外交部亞太司書函所附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胡志明市大水鑊醫院出具之甲○○報死證一份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之時間,已經逾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所規定之三個月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