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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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四0九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前段、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郭琇玲~B法官張益銘~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