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小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竹小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陳振銘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且訴訟標的價額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當事人一造為法人者,於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