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八十九年度全宙字第六○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鈞院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全宙字第六○八○號民事裁定准予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並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三○四九號執行在案,茲前開執行事件業實施強制執行完畢,故依法聲請撤銷前開民事裁定等語。
三、查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全宙字第六○八○號民事裁定准聲請人對相對人予以實施假扣押乙節,業經本院調卷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揆之首揭規定,自應准許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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