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而聲請人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呂憲雄以上判決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文廣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 林寶珠 │第一商業銀│00000000│9,430元│94年12月31日│WA0000000│││行岡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