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送達代收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施添寶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