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3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黃悅璇法官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