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58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丁○○ 張明賢 被告戊○○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25日下午3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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