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 吳明祥 即良晟 工程行被告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茂隆 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4日下午2時15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