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入監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5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2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