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許可證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李嘉益法官譚德周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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