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3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執行在案,於民國94年4月9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5年8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麗文